4月11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下发《关于支持商业、住宅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的通知》(下称《通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通知》明确了,中山符合条件的商业、住宅用地转为工业用途的土地,可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包含4方面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奖励政策、申请流程以及工作要求,以下是通知部分内容。
一、适用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适用于本通知奖励政策的土地,须为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合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商业、住宅用地(公开出让用地除外),且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求:1.符合规划要求或可规划调整2.用地权属清晰、无争议。3.具备基本的开发条件。
二、鼓励政策
符合上述要求的用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对原由工业用地转为商业、住宅用地,申请调回工业用地的情形给予补贴。
原由工业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后形成的商业、住宅用地,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调整用途回工业用地的, 将原改变土地用途时已补缴的土地价款数额,作为本次土地用途改变的补贴发放给土地使用权人 。其中,补贴的具体金额核算,采用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价款凭证、镇街收集、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查核实、土委会审定的方式进行。
(二)支持推动高标准厂房开发建设。
支持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后实施高标准厂房建设,不受土地面积限制,在以下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1.优化自持比例和物业分割销售。
新建高标准厂房入驻企业为我市优先发展企业或亩均税收贡献不低于 30 万/亩的,土地使用权人 自持比例可降低至确权登记总建筑面积的 20% ;在满足独立使用和消防安全的基础上,可按照单元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进行分割。
受让人主体须为企业,且受让后自完成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转让;
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可以按照不高于厂房分割或分割销售的比例,随厂房一并分割、分割销售或抵押。
2.提升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占比。
新建高标准厂房在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不超过7%的前提下, 允许将计容建筑面积占比提高到 20%。
3.入驻企业亩均贡献作阶梯式奖励。新建或局部改建形成的高标准厂房,在满足规划条件要求后,可以在竣工验收后(综合验收备案)第二年起5年内(按自然年度),视用地范围内入驻企业的亩均贡献作阶梯式奖励。
其中,亩均贡献3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的,每亩用地奖励6万元;以此为基础,亩均贡献每增加10万元的,每亩用地增加奖励3 万元。
财政奖励连续5年,不设奖励封顶值。
(三)支持闲置土地加快处置。1.对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由属地镇街调查核实后出具书面意见,说明导致土地闲置的政府原因,拟定闲置土地政府原因解决方案,住宅用地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商业用地由镇街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审议。
2.对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按照协议出让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如出让合同约定价款不明确,按现行基准地价区片价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
三、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2.初步审查 →3.上报审核 →4.签订协议→5.产权登记 →6.补贴发放。
通知原文如下
来源:中山自然资源局、中山乐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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