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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宁市医疗保障局消息,4月1日起,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有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为促进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2023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全区统一调整为12000元,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等困难特殊人群的起付标准调整为60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自治区医保局根据广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逐步调整至国家规定,即达到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一年度广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调整后,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扫码查看。
特别提醒:异地(南宁市以外)就医,需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特殊人员是指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2022年至2025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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